达州出台“引客入达”旅游营销夸奖举措最高奖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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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旅游景点为促进文旅市场加速回暖,推动达州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与达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达州市“引客入达”旅游营销奖励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市内外所有组织市外游客来达州旅游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2.组织达州市以外的游客在达州住宿1晚且游览2个(含)以上售门票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或在达州住宿1晚且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消费2个(含)以上收费项目(包括观光车、索道、玻璃栈道、温泉、漂流、演出剧目等)。

  1.境内组团奖励。一次性组织20人(含)以上境内市外游客到达州旅游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的,按6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境外(含港澳台)组团奖励。一次性组织5人(含)以上入境游客到达州旅游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1.一次性组织100人(含)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的,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的,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3.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的,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旅行社以自驾游形式组织市外游客来达州旅游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单次规模达到10辆车(7座及以下、市外牌照车辆)且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1.通过普通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的,给予每趟(次)3万元奖励。

  2.通过软卧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250人(含)以上的,给予每趟(次)3万元奖励。

  1.一次性组织20人(含)以上市外游客乘坐同一航班通过达州金垭机场进出港在达州旅游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的,按单程30元/人、往返8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2.一次性组织50人(含)以上、70人(含)以上、100人(含)以上市外游客乘坐同一航班通过达州金垭机场进港或出港在达州旅游且符合前述奖励必备条件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1.境内组团累计奖。全年累计组织境内市外游客1000人(含)以上、2000人(含)以上、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来达州旅游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1000人,再奖励1万元。

  2.境外(含港澳台)组团累计奖。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2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1000人(含)以上、2000人(含)以上来达州旅游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7万元、10万元。

  市内旅行社自主赴达州金垭机场通航城市等重要客源地开展达州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推广达州文化旅游产品,执行方案经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事前审核通过后,并及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附件1),可获得活动奖励费用。

  1.活动总费用在5万元(不含)以内的,一次性按活动总费用的40%给予奖励。

  2.活动总费用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以内的,一次性按活动总费用的45%给予奖励。

  3.活动总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按活动总费用的50%给予奖励。

  4.奖励金额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奖励对象年度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一)旅行团队在出发前1—3日(遇节假日提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旅游电子合同、团队电子行程单,并向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交《旅行社营销奖励申报备案表》(见附件2)《游客名单》(含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团队确认书。团队离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旅行社团队运行确认表》(见附件3),入住酒店支付房费、景区二次消费项目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租车合同、火车票、列车调令、登机牌和其他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相关材料报送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存档。

  (二)申请团队规模累计奖励的旅行社必须在2024年3月15日前将《团队规模累计奖励申请表》(见附件4)报送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审核后备案存档。

  (三)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申报资料、支出凭证等进行专项审计核实,审核结果在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

  (一)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1.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有零负团费现象的;2.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3.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4.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5.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的;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旅行社在申报奖励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在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相互协作,诚信经营。如发现旅行社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旅游市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不予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由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申请拨付,达州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项目若与市本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相重合,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项目除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款“团队规模累计奖励”规定外,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六)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款“市场宣传推广奖励”)。

  (八)本办法试行1年,从2023年3月1日起试运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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